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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丁女士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时间:2016/3/7 16:24:03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丁女士因与其原用人单位北京和君互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6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丁女士自称:
  丁女士2015年5月15日入职任销售,公司未与丁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为2800元,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为3500元。此外,公司根据丁女士业绩按季度发放提成(基本工资加提成折算的月平均工资为6137元)。自然月计薪,公司一般次月15日左右转帐发放上月工资。公司在2015年12月3日向丁女士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随后丁女士办理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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